(2017)甘0702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振明、郭军与张掖市永鲜食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明,郭军,张掖市永鲜食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02执23号申请执行人张振明,男,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山丹县人。申请执行人郭军,男,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掖市永鲜食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山,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振明、郭军与被执行人张掖市永鲜食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甘0702民初4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履行案件款50947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金融、车管、房产、工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掖市永鲜食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且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又未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和确认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甘0702民初40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国成审判员 佘文俊审判员 尚丽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蒲乐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