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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2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淮南市虎泉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与淮南市程蔚油脂有限公司、上海富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虎泉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淮南市程蔚油脂有限公司,上海富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2民初624号原告:淮南市虎泉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上窑街道迎湖工业区13号。法定代表人:朱晓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苗,安徽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南市程蔚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上窑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江泓,该公司经理。被告:上海富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庙镇宏海公路263号1幢239室。法定代表人:冯世丹,该公司经理。原告淮南市虎泉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南市程蔚油脂有限公司、上海富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淮南市虎泉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虎泉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市虎泉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南市虎泉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金花审 判 员  岳文莲人民陪审员  宫元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芦习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