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4民初3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3770许大高与胡小兵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大高,胡小兵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4民初3770号原告:许大高,男,1977年2月20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告:胡小兵,男,1970年12月14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原告许大高诉被告胡小兵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大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许大高承担。审判员 李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翁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