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4民初1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任志君、刘杨与罗文、吴丽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志君,刘杨,罗文,吴丽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4民初1670号原告任志君,女,生于1965年9月15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原告刘杨,男,生于1953年3月9日,住北京市西城区。被告罗文,男,生于1975年2月10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告吴丽娟,女,生于1975年12月18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志君、刘杨诉被告罗文、吴丽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正当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志君、刘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00元由原告任志君、刘杨承担。审判员 宋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胡沥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