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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8清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广州苏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市高淳漆桥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苏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市高淳漆桥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8清6-1号申请人:广州苏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棠北路20号B栋D529房。法定代表人:杨林榆,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晓敏,江苏泓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哲禺,江苏泓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南京市高淳漆桥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漆桥西路40号。法定代表人:孔起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广州苏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农公司)以被申请人南京市高淳漆桥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漆桥二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为由,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对漆桥二建进行强制清算。本院查明,1997年4月1日,漆桥二建经工商登记设立,注册资本2,500,000元,经营范围为建筑(叁级)、水电安装,股东为孔起顺、陈水林、刘丰年、刘成福,陈水林担任监事,孔起顺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03年12月24日漆桥二建因未在法定年检期限内参加企业年检被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淳分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2004年8月26日本院(2004)高民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漆桥二建欠中国农业银行高淳县支行借款(以下简称高淳农行)355,600元,限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负担诉讼费10,143元;本院(2004)高民初字第97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漆桥二建欠高淳农行借款1,393,000元,限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负担诉讼费21,100元。后漆桥二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高淳农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对尚存资产进行拍卖,高淳农行实现债权455,300元,后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执行程序终结。2016年10月20日,高淳农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签订委托资产分户转让协议,约定高淳农行将涉案债权转让给信达公司,并于2016年11月19日在新华日报上刊登联合公告通知了债务人漆桥二建。2017年4月11日,信达公司与申请人苏农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信达公司将案涉债权转让给苏农公司,并于2017年6月9日在江苏经济报上刊登债权转让暨催要公告通知了债务人漆桥二建,苏农公司系漆桥二建的债权人。本院认为,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由于漆桥二建在解散事由出现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苏农公司以债权人的身份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于法有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广州苏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南京市高淳漆桥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本裁定书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赵锁宝审判员  吴月华审判员  魏猷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汪仁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