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502执2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常生福与陈亮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生福,陈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502执2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常生福,男,生于1945年1月1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被执行人陈亮,男,生于1994年2月12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司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申请执行人常生福与被执行人陈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502民初21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25000元,执行费275元,共计252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受偿25000元,执行费275元未缴纳。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查询各金融机构,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中卫市车辆管理所、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卫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陈亮名下无车辆、工商、房屋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陈亮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建平审判员 王 萍审判员 蒲茜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