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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高法行申1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李伟、北京市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伟,北京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申17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伟,男,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娇娇,女,198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人民政府。李伟因诉北京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行终118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伟申请再审称: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驳回起诉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李伟等人就北京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中的相关事项曾经提起众多行政诉讼,均经本院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驳回,现又就该事项提起众多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综上,李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尹颖舜代理审判员  袁晓磊代理审判员  史光磊书 记 员  江秀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