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民初2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张丙伟与刘光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丙伟,刘光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5民初2060号原告:张丙伟,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刘光军,男,汉族,住齐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山东兴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丙伟与被告刘光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张丙伟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丙伟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丙伟负担。审判员 钟同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杨 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