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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民初2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张丙伟与刘光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丙伟,刘光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5民初2060号原告:张丙伟,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刘光军,男,汉族,住齐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山东兴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丙伟与被告刘光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张丙伟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丙伟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丙伟负担。审判员  钟同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杨 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