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36执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卢胜秀与王家明黄平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胜秀,黄平,王家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保128号申请人:卢胜秀,女,汉族,1959年7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志新,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林,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平,女,汉族,1977年3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被申请人:王家明,男,汉族,1975年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申请人卢胜秀与被申请人黄平、王家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卢胜秀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黄平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金童路的房屋,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卢胜秀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黄平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金童路的房产,查封期间交被申请人黄平管理,但不得转移、变卖、抵押等,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需续行查封,当事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续行查封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本裁定的保全效力将自动消灭。审判员  王恒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杨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