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122民初2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台山市广海镇健生水产养殖饲料店与潘敏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山市广海镇健生水产养殖饲料店,潘敏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2民初2866号原告:台山市广海镇健生水产养殖饲料店,住所地:台山市广海镇靖安东荣村二开发区商铺第20号。法定代表人:李新生,台山市广海镇健生水产养殖饲料店经营者。委托代理人:杨柳春,缙云县政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敏良,男,196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原告台山市广海镇健生水产养殖饲料店与被告潘敏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台山市广海镇健生水产养殖饲料店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山市广海镇健生水产养殖饲料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山市广海镇健生水产养殖饲料店负担。审 判 长 王文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姚 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