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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4民初1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东阿县中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东阿县佳能物流有限公司、李凤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阿县中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东阿县佳能物流有限公司,李凤军,田红燕,甄书广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4民初1851号原告:东阿县中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青年街与曙光街交界处。法定代理人:司家勇,经理。被告:东阿县佳能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铜鱼路北首路西。法定代表人:田红燕,经理。被告:李凤军,男,1978年01月03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告:田红燕,女,1980年07月05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告:甄书广,男,1969年04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阿县中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阿县佳能物流有限公司、李凤军、田红燕、甄书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法律规定,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通知原告东阿县中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150元。而原告东阿县中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东阿县中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学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付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