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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民初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邢台市康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淑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市康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淑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3民初481号原告:邢台市康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桥东红星东街黄园东巷21号公园小筑家园假山内负一层北二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347754565X。法定代表人:王为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新俊,女,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杨淑芳,女,57岁,汉族,现住邢台。邢台市康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淑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邢台市康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市康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市康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邢台市康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苗源审 判 员  吴会峰人民陪审员  石树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张为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