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5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金学强与张守强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学强,张守强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5484号原告:金学强男,198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冠县。被告:张守强男,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建岩,天津择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学强与被告张守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学强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学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学强负担。审 判 员 刘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法官助理 陈小丽书 记 员 李剑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