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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5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金学强与张守强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学强,张守强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5484号原告:金学强男,198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冠县。被告:张守强男,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建岩,天津择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学强与被告张守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学强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学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学强负担。审 判 员 刘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法官助理 陈小丽书 记 员 李剑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