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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执异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春来机电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与李传祥、罗美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春来机电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李传祥,罗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执异61号异议人深圳市春来机电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社区塘兴路40号A3栋,组织机构代码76918001-2。诉讼代表人深圳市春来机电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周俊。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琼斯,广东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彦,广东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东环一路南方明珠商业城首层S47-52及二、三楼6-9分隔体,组织机构代码79923252-2。负责人刘介红,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枫,该行职员。被执行人李传祥,男,1965年6月4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利东强,广东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罗美玲,女,1964年1月22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琼斯,广东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彦,广东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与被执行人李传祥、罗美玲、深圳市春来机电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来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拟处分被执行人李传祥名下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龙翔北路龙翔山庄A1栋A1房产(产权证号:50××75)、C9栋C9房产(产权证号:50××42)以及位于宝安区新城大道西南侧、裕安路东南侧尚都花园2栋169房产(产权证号:50××24)(以下简称“涉案三套房产”)。被执行人春来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依法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春来公司提出异议称:1、涉案三套房产实际上系异议人所有。涉案三套房产的购房款均由春来公司借款支付,故异议人为实际出资人,且涉案三套房产由异议人实际占有、管理和使用。2、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破72号民事裁定书,异议人已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涉案三套房产应当纳入其破产重整程序中依法处置。综上,异议人请求本院停止对涉案三套房产的处分。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答辩称:1、涉案三套房产产权清晰,登记手续合法有效。该涉案三套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李传祥名下,并在深圳市产权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具有公示效力,物权和抵押权登记合法有效;2、深圳仲裁委作出的[2015]深仲裁字第1801号裁决书裁决兴业银行对涉案三套房产享有抵押优先权,春来公司未对该裁决结果持有异议,且上述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请求驳回春来公司的异议请求。本院查明,关于兴业银行与被执行人春来公司、李传祥、罗美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80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决春来公司偿还兴业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确认兴业银行对涉案三套房产拥有抵押权,春来公司逾期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兴业银行依法可行使对涉案三套房产的抵押权并从处置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另查,2016年6月20日,本院作出(2016)粤03民破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春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本院已受理对春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故对春来公司财产的执行措施应当中止,对春来公司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春来公司对本案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案三套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李传祥名下,应为被执行人李传祥所有,且本案执行依据确认涉案三套房产为本案抵押物。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处分抵押房产以清偿抵押债权,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异议人的异议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深圳市春来机电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朱轶超审判员  邢增陶审判员  张文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叶志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