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0执恢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重庆岱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贵州新兴宏能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岱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贵州新兴宏能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0执恢114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岱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法定代表人何维学。被执行人贵州新兴宏能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申请执行人重庆岱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新兴宏能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綦法民初字第076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贵州新兴宏能矿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岱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查询,目前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现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暂不具执行兑现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10执恢1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孝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成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