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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民初2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马继元与陈大吾、于燕燕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继元,陈大吾,于燕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2734号原告:马继元,男,1976年2月27日出生,回族,宁夏固原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泾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强,宁夏诚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大吾,男,1988年12月1日出生,回族,宁夏泾源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泾源县。被告:于燕燕,女,1990年2月25日出生,回族,宁夏泾源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泾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继元诉被告陈大吾、于燕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马继元撤诉。案件受理费3416元,由原告马继元负担。审判员  唐娣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