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21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周茂琳与邓啟亮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茂琳,邓啟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21执40号申请执行人周茂琳,女,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被执行人邓啟亮,男,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周茂琳与邓啟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鲁甸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的(2016)云0621民初4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茂琳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邓啟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执行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周茂琳关于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购砂款185000.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675.00元。该案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邓啟亮已履行了120000.00元,未履行的65000.00元被执行人邓啟亮定于2017年8月29日前付清,并提供保证人杨志华予以担保,申请执行人周茂琳同意被执行人以上还款方案。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邓啟亮已部分履行给付案款义务,未履行的部分提供保证人予以担保,申请执行人周茂琳表示同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云0621执4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按所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 元执行员 赵全能执行员 马达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甘香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