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执3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姜忠峰、马新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忠峰,马新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3169号申请执行人:姜忠峰,男,197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马新德,男,197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姜忠峰依据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皖1302民初1064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被执行人马新德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姜忠峰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东平审判员 王秋灵审判员 陈万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丁绿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