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2执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黄少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82执564号被执行人:黄少东,男,1968年6月17日出生于湖北省安陆市,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陆市,现住安陆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黄少东刑事罚金执行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7年6月6日作出的(2017)鄂0982刑初89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黄少东应缴纳罚金2000元,现被执行人黄少东已履行缴纳罚金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7)鄂0982刑初89号刑事判决书刑事罚金执行完毕,被执行人黄少东刑事罚金执行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咏梅审判员 宋 刚审判员 沈 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周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