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324民初11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彭光秀与朱玉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光秀,朱玉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1102号之一原告:彭光秀,女,194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被告:朱玉龙,男,40岁,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光秀与被告朱玉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光秀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玉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光秀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光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彭光秀负担。审判员  刘晓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