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4民初11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彭光秀与朱玉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光秀,朱玉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1102号之一原告:彭光秀,女,194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被告:朱玉龙,男,40岁,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光秀与被告朱玉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光秀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玉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光秀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光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彭光秀负担。审判员 刘晓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