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2民初2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莉莉与他云飞、周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莉莉,他云飞,周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民初2994号原告:刘莉莉,女,汉族,1952年5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华,四川诚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他云飞,男,汉族,1979年10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告:周丽娟,女,汉族,1981年9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良友,泸州市纳溪区大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莉莉与被告他云飞、周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莉莉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莉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刘莉莉负担。审判员 颜永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 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