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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民初5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玉翠与何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翠,何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5044号原告:王玉翠,女,195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委托代理人:梅静静,浙江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飞,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844283813H)。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明州路229号。代表人:杨秀国,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翠与被告何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以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翠撤回对被告何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玉翠负担。审 判 员 邱小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杨筱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