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民终1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高新民与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仓张村第六村民小组、杨金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新民,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仓张村第六村民小组,杨金于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民终111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高新民,男,196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咸阳市渭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彬科,渭城区周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仓张村第六村民小组。负责人:詹春季,该小组组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杨金于(曾用名杨新民),男,195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咸阳市渭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贠萍,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新民因与被上诉人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仓张村第六村民小组、杨金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6)陕0404民初18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新民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高新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6)陕0404民初1830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高新民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4元,减半收取152元,由高新民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高新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国华审判员 赵福林审判员 王 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宫祥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