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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23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肖功坤与监利天丰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功坤,监利县天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23执9号申请执行人肖功坤,男,1972年出生,汉族,务工,住湖北省沙洋县十里镇。被执行人监利县天丰置业有限公司,所在地:监三利县朱河镇工业大道。本院在执行肖功坤与监利天丰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永庆审判员  朱先明审判员  吴敦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高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