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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民初3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薛武华钱伟官与重庆科而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伟官,薛武华,重庆科而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3721号原告:钱伟官,男,194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薛武华,女,193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科而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松青路1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709365234G。法定代表人:冷雪钢。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长美,重庆原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晶,重庆原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钱伟官、薛武华诉被告重庆科而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钱伟官于2017年6月28日逝世。原告薛武华以本人及原告钱伟官的法定继承人身份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本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吉红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向明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