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执1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1467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被执行人李某某,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为1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四查查控手段,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4执1467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振林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施宏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