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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肖兴国与靖长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兴国,靖长吉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3号原告:肖兴国,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靖长吉,乾安县人。原告肖兴国与被告靖长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肖兴国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靖长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兴国撤销对靖长吉的起诉。审判长  李昌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