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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4执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秦善彬、李晓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善彬,李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4执665号申请执行人:秦善彬,男,198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执行人:李晓,女,198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524民初9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十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李晓名下住房公积金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玉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姜书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