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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民初4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季娟与任占礼、易晓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娟,任占礼,易晓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4167号原告:季娟,女,1964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桂娟,南通市通州区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占礼,男,1978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灌云县。被告:易晓林,男,1979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美群,南通市通州区西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季娟与被告任占礼、易晓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份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季娟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季娟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季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学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