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民初729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周元实与彭杰合同纠纷解除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7291号之三解除保全申请人:周元实,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彭杰,男,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周元实与被告彭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作出(2016)湘0103民初7291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彭杰名下车牌号为湘A××××车辆的交易手续及解除保全申请人周元实所有的长沙市雨花区房屋的所有权过户手续。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周元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彭杰名下车牌号为湘A××××车辆交易手续的冻结;二、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周元实所有的长沙市雨花区房屋的所有权过户手续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羊宝林人民陪审员 陈 敏人民陪审员 肖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董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