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7民初1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谢炳能与横县横州镇长淇村委上黎经联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炳能,横县横州镇长淇村委上黎经联社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7民初1607号原告(反诉被告):谢炳能,男,汉族,1974年9月12日出生,广西横县人,现住广西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莉莉,广西任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横县横州镇长淇村委上黎经联社,住所地:横县横州镇长淇村委。法定代表人:黎成泉,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东华,广西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谢炳能与被告(反诉原告)横县横州镇长淇村委上黎经联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的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均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1、?准许原告(反诉被告)谢炳能撤回起诉;2、?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横县横州镇长淇村委上黎经联社撤回反诉。审 判 长 谢树萌人民陪审员 韦学山人民陪审员 莫秀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农小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