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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3民初1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某与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403民初1047号原告:陈某。被告:周某。原告陈某与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按银行利息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4月17日,周某向陈某借款14000元,约定于2013年底归还,并出具一张借条。2013年底,周某仅向陈某返还4000元,剩余10000元陈某多次催要,周某拒不支付。周某缺席未答辩也未向本庭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4月17日,周某向陈某借款14000元,约定2013年年底还清,未约定利息,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内容:”借条今借到陈智人民币.¥14000.00元正.大写:壹亻万肆仟元整.借款人:周某.2013.4.17.日”。2014年1月,周某向陈某返还4000元,剩余10000元至今未付。另查明,陈某曾用名陈智。本院认为,周某向陈某借款的事实,有周某向陈某出具的借条为证,该借贷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陈某和周某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在借款时未约定还款期限,陈某可以随时要求周某返还借款。故对陈某要求周某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在借款时未约定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对陈某请求周某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周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周某向陈某返还借款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周某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金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法官助理 党国文书 记 员 白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