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81民初15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湖北天神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与钟祥捷力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天神高新技术有限公司,钟祥捷力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1594号之一原告:湖北天神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郢中街道办事处西环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0881000258146(1-1)。法定代表人:杨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钟祥捷力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经济开发区西环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559707832G。法定代表人:马家中,执行董事。原告湖北天神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诉钟祥捷力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阳 剑审 判 员 张开义人民陪审员 陈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赵 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