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催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郑州三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州三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催4号申请人:郑州三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中原中路148号4号楼3单元3层47号。组织机构代码:34938698-9。法定代表人:尹学锋,总经理。申请人郑州三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为2017年1月17日、汇票号码为1040005227667706、票面金额为80000元、到期日为2017年7月17日、出票人为人民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乐清市冉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营业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5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至到期日后15日内向本院申报。申请人郑州三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8月2日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公示催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郑州三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海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瞿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