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17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龙乐与重庆茂余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乐,重庆茂余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7452号原告:龙乐,男,197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茂余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凰镇皂桷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051745395G。法定代表人:刘开全,职务不详。原告龙乐与被告重庆茂余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龙乐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乐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秦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叶俊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