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02民初2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原告杨小周与被告丁菊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周,丁菊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02民初2264号原告杨小周,女,汉族,1978年7月2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霞光(特别授权),系鹤城区霞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菊花,女,汉族,1992年2月23日出生。原告杨小周与被告丁菊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杨小周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小周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丁菊花的起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小周撤诉。案件受理费2850元,减半收取1425元,由原告杨小周负担。审 判 长 吴家林人民陪审员 胡勉仲人民陪审员 向绪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石修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