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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行申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徐金要其他行政行为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徐金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新行申2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徐金要。再审申请人徐金要因不服其他行政行为不予立案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的(2016)新01行终244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金要申请再审称,乌鲁木齐市基督教会是具备宗教历史沿革的宗教团体。基督教会房屋产权登记证书、(2005)新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等均能证明乌市基督教会是依法成立的宗教团体。并且在《宗教事务条例》公布的期限内,即2005年10月12日向乌市民政局和乌市民宗委提出《宗教团体登记(手续补办)申请》。乌市民政局和乌市民宗委存在对抗《宗教事务条例》登记不作为的事实。有原始凭据为证。故乌鲁木齐市基督教会及所有成员均具备原告资格,有权提起诉讼。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乌中法[2006]24号《关于涉及乌鲁木齐市基督教会案件不予受理的通知》导致乌市新市区法院径行裁定、乌市中级法院不依法开庭审理本案。综上,原审法院不予受理本案错误,请求:1、撤销乌市新市区法院(2016)新0104行初178号、乌市中级法院(2016)新01行终24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提审本案。2、判令被申请人恢复乌鲁木齐市基督教会名下的xxxx号、xxxx号、xxxx号房屋所有权证书的登记效力;3、判令被申请人收缴、公告注销散布虚假、不实、欺骗、侵权信息登记的xxxxx号、xxxx号、xxxx号房屋所有权证;4、撤销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乌中法[2006]24号《关于涉及乌鲁木齐市基督教会案件不予受理的通知》。本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行政案件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再审申请人徐金要针对乌鲁木齐市基督教会名下房产起诉,但并未提供其是行政行为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相关证据,不具备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该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理条件,依法应不予立案。原审法院裁定对徐金要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对本案予以立案依据不足,本院依法予以驳回。综上,徐金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金要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新审 判 员 董 占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苏比努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