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2执恢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冯九明与解捷淘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九明,解捷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02执恢335号申请执行人:冯九明。被执行人:解捷淘。本院在执行冯九明与解捷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解捷淘送达了(2017)甘0502执恢335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要求被执行人解捷淘清偿申请执行人的货款16611.89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公安机关查找被执行人解捷淘,至今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中秋审判员 陈 刚审判员 吴全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郝亚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