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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民终5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大连恒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大连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连恒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大连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辽02民终58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恒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红嘴街4号楼1层12-14轴公建。法定代表人:矫全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起君,大连瓦房店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松树镇连屯中心村。法定代表人:刘宝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玥琦,该公司职员,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辽宁和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大连恒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连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6)辽0281民初5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关于一审法院对本案基本事实并未查清的问题。恒德公司诉请亿隆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亿隆公司抗辩称恒德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则一审法院应审查和确认恒德公司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未完工程量,并在此基础上认定亿隆公司是否欠付恒德公司工程款,若有欠付,则欠付工程款的具体数额应如何确定。然而,一审法院对上述基本事实均未予查清,仅以亿隆公司否认恒德公司实际施工的工程量为由,径行驳回恒德公司的全部诉请,如此处理,有欠妥当。二、关于恒德公司申请司法鉴定的问题。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恒德公司申请对案涉未完工工程的工程量及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因未完工程量及工程造价直接关系到亿隆公司是否欠付案涉工程款的基本事实,进而涉及能否支持恒德公司的诉讼请求,对本案的处理结果具有实质性影响。因此,重审后,一审法院应充分考虑恒德公司的鉴定申请,并在此基础上查明案件事实,依法裁判,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6)辽0281民初520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瓦房店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房明审判员刘小南审判员张钱二○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王丽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