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0民初2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汶上县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汶上县中都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汶上县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汶上县中都街道办事处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30民初2937号原告:汶上县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县中都大街北段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795329036B。法定代表人:崔令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峰,山东兴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汶上县中都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830MB2809225Q,住所地汶上县盛泽大街西段京港汽车城B座。法定代表人:林毅,该街道办事处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言军,山东圣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汶上县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德公司)与被告汶上县中都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中都街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圣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崔令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峰、被告中都街道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言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圣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中都街道支付纳税奖励款839096.54元。事实和理由:2011年8月1日,圣德公司和中都街道(原汶上镇政府)签订《汶上县吉市口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合作开发协议》,约定由圣德公司承包中都街道主持的吉市口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并约定中都街道对该项目形成的地方税收留成部分的35%奖励给圣德公司。该项目完成后,中都街道一直未履行该约定。2016年圣德公司第一次起诉要求中都街道按照开发协议支付该项目形成的地税留成部分奖励,汶上县人民法院以(2016)鲁0830民初481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有效,并判决中都街道承担了相应支付义务。近期该项目因补缴税款又发生地税留成,按35%计算中都街道应支付圣德公司奖励款839096.54元,故再次起诉。诉讼过程中,圣德公司又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中都街道支付纳税奖励款749499.06元。中都街道辩称,圣德公司诉请的奖励款数额计算有误,经与税务部门、财政部门核算,圣德公司的奖励款数额根据协议约定应为749499.06元。围绕诉讼请求,各方当事人提交证据情况如下:圣德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汶上县吉市口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合作开发协议》(复印件),证明圣德公司与中都街道签订的协议中约定中都街道对该项目形成地方税收留成部分的35%奖励给圣德公司;2、(2016)鲁0830民初4816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证明圣德公司与中都街道所签订的《汶上县吉市口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合作开发协议》已被法院认定为有效,且法院已判决中都街道按照协议约定向圣德公司支付前期形成的奖励款项;3、完税证明11张(复印件),证明圣德公司于2017年3月向汶上县地税部门缴纳税款4334423.49元(其中包含滞纳金229397.84元),中都街道对该项目形成的税收留成是2397418.69元,中都街道应支付圣德公司的奖励款为839096.54元。中都街道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汶上县中都街道财税所出具的汶上县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明细表,证明中都街道应向圣德公司支付的奖励款为749499.06元。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作如下确认:对于圣德公司提交的证据1-2,中都街道无异议,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认定。对于中都街道提交的证据1,圣德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于圣德公司提交的证据3,中都街道的质证意见是: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圣德公司的计算方式有误,应将纳税数额总数减除滞纳金后形成的全部税费是4105025.65元,留成金额应为3059179.84元,这部分留成金额还要扣除市县上解比例是30%,下余2141425.89元为街道办实际得到的财政税收,应以该数额为基数按照协议约定的35%的返还比例计算,应支付圣德公司的奖励款为749499.06元。本院认为,该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能证明圣德公司补缴税款的事实,但圣德公司主张的奖励款计算方式不正确,不能证明中都街道应支付圣德公司的奖励款为839096.54元,圣德公司对中都街道提交的证据1无异议,应当按照中都街道提交的证据1计算奖励款。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8月1日,圣德公司与中都街道(原汶上县汶上镇人民政府)签订《汶上县吉市口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合作开发协议》,约定中都街道将其开发的汶上县吉市口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承包给圣德公司,由圣德公司出资开发。协议中约定:中都街道对该项目形成地方税收留成部分的35%奖励给圣德公司。圣德公司按照该协议约定全部履行了开发义务,将建筑成果交付给中都街道,并向税务部门缴纳了部分税款。因中都街道未按协议约定支付圣德公司奖励款项,圣德公司于2016年11月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中都街道支付纳税奖励款。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鲁0830民初48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都街道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圣德公司开发奖励款项4434697.53元。该判决作出以后,圣德公司于2017年3月又向汶上县地税部门补缴税款4334423.49元(其中包含滞纳金),其中中都街道办实际得到的财政税收是2141425.89元,按照协议约定中都街道应向圣德公司支付新形成的奖励款项749499.06元,因中都街道未支付,圣德公司于2017年7月4日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中都街道支付纳税奖励款839096.54元。诉讼过程中,圣德公司又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中都街道支付纳税奖励款749499.06元”。本院认为,圣德公司与中都街道所签订的《汶上县吉市口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合作开发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圣德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了开发义务,并缴纳了税款,中都街道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向圣德公司支付纳税奖励款。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判决以后,圣德公司又向税务部门补缴了税款,又新形成纳税奖励款749499.06元,中都街道应当向圣德公司支付。综上所述,圣德公司要求中都街道支付纳税奖励款749499.06元,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汶上县中都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汶上县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纳税奖励款749499.0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91元,由圣德公司负担896元,中都街道负担11295元(圣德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2191元,由中都街道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与圣德公司一并结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延军审 判 员 顾 旋人民陪审员 陈 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姬志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