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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民申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滕艳香、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滕艳香,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志,李冰,刘志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民申5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滕艳香,女,198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灵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XX进,广西灵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西玉林市民主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江耀森,该社理事长。原审被告:林志,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福绵区。原审被告:李冰,女,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原审被告:刘志松,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兴宁区。再审申请人滕艳香因与被申请人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信用联社及一审被告林志、李冰、刘志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6)桂0902民初1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滕艳香申请再审称,其与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信用联社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是受到欺骗而签订的,是违法的,无效的,请求本院对该案予以立案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滕艳香作为一名成年人且系法律专科毕业的人,对提供抵押担保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应有清楚的认知,其明知抵押担保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仍然与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信用联社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为他人的借款进行担保,其提供担保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意思自治的民法精神又没有证据证明其系受到诈骗。因此,原审法院认定抵押担保有效,并判令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滕艳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滕艳香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业忠审判员  钟 荣审判员  梁 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