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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执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白道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白道亮,张淑青,常绍坤,武爱青,乔玉波,白园园,白云超,周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49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住所地:阳谷县阿城镇古柳树村。负责人:任洪增,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白道亮,男,1983年0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张淑青,女,1978年03月24日出生,汉族,系被执行人白道亮之妻。被执行人:常绍坤,男,1985年0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执行人:武爱青,女,1983年07月26日出生,汉族,系被执行人常绍坤之妻。被执行人:乔玉波,男,1986年0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执行人:白园园,女,1987年08月22日出生,汉族,系被执行人乔玉波之妻。被执行人:白云超,男,1986年0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周荣,女,1987年02月02日出生,汉族,系被执行人白云超之妻。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与被执行人白道亮、张淑青、常绍坤、武爱青、乔玉波、白园园、白云超、周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521民初32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银行、工商、车管、房管等部门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乔玉波名下有牌照为鲁P×××××的车辆,上述车辆因未能实际扣押而不能处置。因网上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数额小且在外地,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鲁1521民初32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1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及申请执行费另计,申请执行人可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学山审 判 员  王爱华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赵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