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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民初3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某某。女和孙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3966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兰州市城关区。被告孙某某,男,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兰州市城关区。本院审理的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薄』告孙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另一半退还原告。审判员  任小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金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