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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3执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周德全与刘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德全,刘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576号申请执行人:周德全,男。被执行人:刘恒,男。本院在执行周德全与刘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并扣押被执行人刘恒名下所有的川AXXX**号揽胜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二、查封并扣押被执行人刘恒名下所有的川AXXX**号幻影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邓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唐福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