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12执59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常州艾赛索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宁波百宏服装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艾赛索纺织品有限公司,宁波百宏服装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12执5974-1号申请执行人常州艾赛索纺织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703232744,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广电东路8号8幢701室。法定代表人:张少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杰,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波百宏服装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58051738XA,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庄桥接到车站路、宁慈公路南侧创意1596园区二号组团。法定代表人:朱书川,��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常州艾赛索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百宏服装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12民初50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宁波百宏服装实业有限公司因涉及巨额债务已歇业,经营场地系租赁。银行帐户无足额存款,且被其它法院冻结;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锟审判员 臧焕明审判员 李晓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伟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