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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524民初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昌宁干洲建材有限公司与云南云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宁干洲建材有限公司,云南云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524民初716号原告昌宁干洲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宁县田园镇。法定代表人张兴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子良,男,昌宁县司法局退休干部。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云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法定代表人耿树凡,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昌宁干洲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云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昌宁干洲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昌宁干洲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后,以无法联系被告云南云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到庭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昌宁干洲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2110元,由原告昌宁干洲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兰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