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5执4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郑州新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王姣梅、李计委、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新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姣梅,李计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4267号申请执行人郑州新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姚海涛。被执行人王姣梅,女,198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被执行人李计委,男,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郑州新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王姣梅、李计委、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82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姣梅、李计委名下银行存款24637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少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