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4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郑州新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王姣梅、李计委、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新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姣梅,李计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4267号申请执行人郑州新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姚海涛。被执行人王姣梅,女,198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被执行人李计委,男,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郑州新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王姣梅、李计委、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82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姣梅、李计委名下银行存款24637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少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