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4执恢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西安彭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严子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彭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4执恢6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彭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子剑,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24民初79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西安彭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严子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款为69980元、诉讼费776元、执行费961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24民初793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执行费961元被执行人已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建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郝雯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