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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民初2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讷河市支行诉王晓丽、张海山、马刚、王立坤、张国华、范喜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讷河市支行,王晓丽,张海山,马刚,王立坤,张国华,范喜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81民初243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讷河市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讷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王凯杰,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该行职员。被告:王晓丽,女,1977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居民身份证号码×××,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告:张海山,男,197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居民身份证号码×××,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告:马刚,男,195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居民身份证号码×××,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告:王立坤,女,195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居民身份证号码×××,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告:张国华,男,195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居民身份证号码×××,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告:范喜云,女,195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居民身份证号码×××,住黑龙江省讷河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讷河市支行与被告王晓丽、张海山、马刚、王立坤、张国华、范喜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讷河市支行在本院依法通知其交纳公告费后,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讷河市支行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87.50元,减半收取1,093.75元。审判员  谢德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郭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