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民终2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息县人民医院、张玉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息县人民医院,张玉平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终20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息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贾建,该院院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玉平,女,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上诉人息县人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张玉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17)豫1528民初2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协议,上诉人息县人民医院于2017年8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息县人民医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息县人民医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息县人民医院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峰审判员 邱世财审判员 姚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黄莹莹 微信公众号“”